死刑对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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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对潜在杀人犯的吓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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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对杀人的吓阻力,或称威吓力,是死刑存废问题的主要焦点之一,虽然有说指出,比起死刑,社会的经济状况以及让恶劣环境生活的妇女堕胎等其他的一些变因,更能解释谋杀犯罪率的变化,[14]但这不表示死刑本身对谋杀犯罪率没有解释力,因此这些状况要和死刑本身对杀人的吓阻效果分开来看,不当混为一谈。认为死刑可吓阻犯罪(尤其是谋杀)的观念,是主张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数赞成死刑(或反对废除死刑)民众的一个重要的想法,而死刑若对杀人明显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就代表死刑能保护更多人不受杀害,而死刑对于杀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响也是死刑存废的重点议题;而有鉴于多数国家在多数状况下死刑都是施用于杀人犯之故,因此一般讨论死刑吓阻效果时,主要都以死刑对谋杀罪的吓阻效果进行讨论。一直都有研究对历年之死刑执行人数与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81][82][83],但尽管有部分研究认为死刑对杀人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有非常多基于犯罪量化数据且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
废死方往往举曾暂停或减少死刑执行之国家为例,描述减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后犯罪率无明显差异,据此主张死刑无吓阻力;不过另一方面,不断有研究指出死刑的吓阻效果,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4][84],一个综合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显示,在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而这两篇论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吓阻效果存在,但证据薄弱。另外在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为对死刑吓阻效果的后设分析,而该篇后设分析明确支持死刑有吓阻效果的说法,但该篇文章也说,死刑吓阻效果的呈现结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关,[85][86];一些说法认为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有方法学和其他方面的错误,因此不甚可信,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这些批判是公允的,因此目前不应该在未实际检视所有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的状况下,就自动认为所有支持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研究,都因为方法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而是无效的;换句话说,综合对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应该认为死刑有助抑制杀人犯罪的可能性存在,不能认为死刑必然无助治安。
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观点
倘若采取功利主义来考虑刑罚吓阻力的观点,在其他条件不变下,当死刑判决有吓阻力时,可以减少未来国民成为犯罪被害者的机率,这是死刑的效益。[87]
死刑支持者认为监禁对于重刑犯来说就已经没有威慑力;重刑犯只会对死刑感到恐惧;而确实有杀人犯对死刑感到恐惧;[88]而确实有些杀人犯会想到死刑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预期说一些潜在的杀人犯会仅仅因为死刑而放弃杀人的念头,讨论死刑是否对潜在杀人犯有吓阻效果时,不考虑或许真的有人仅仅因为死刑而放弃杀人,最后因而没有获罪的状况,会犯下幸存者偏差的错误,更是忽略人性的复杂面与‘人大抵都怕死,但有些人确实关不怕’的事实的一厢情愿的思考;所以可以合理地认为,若废除死刑,很可能会有更多人杀人,凶杀案会因此增加;[89]换句话说,死刑可能能够保护更多人不被杀害,也因此更能保障人权。
一些人认为废除死刑后,受害者家属可能会因为感到不满而寻求私刑复仇,因此废除死刑后私刑会增加。[78]
即使废除死刑不会导致更多凶杀案,一些杀人犯的手法可能会因此变得更加凶残。
反对死刑有助治安的观点
多数杀人犯在犯罪前根本不会想到死刑,因此即使多数杀人犯和平常人一样会恐惧死亡、恐惧死刑,也可以预期说死刑可能其实根本没有吓阻效果。
死刑可能反而会激励想自杀却不敢自己动手,或是想顺便拉别人陪葬的人杀人。这种状况下,死刑反而会如他们所愿,而无端牺牲他人的生命法益;[90]像是中国就曾经有李占双在监狱中杀人只为让自己被判处死刑的例子。[91]
在死刑无助治安的状况下,考虑死刑可能的人权侵害,如冤狱错杀等,应该透过比例原则,将死刑从法律中移除。
在实务上,对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显示,死刑吓阻力不够明确,甚至根本不存在。
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
一直都有基于犯罪数据的量化研究,支持死刑具更强吓阻效果的观点,如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而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另外,比起没有死刑的国家,在经过人口加权后,有死刑且执行死刑的国家,谋杀犯罪率明显较低;另外消息指出,南韩在1998年停止执行死刑后,谋杀率显著增加。[92]
反对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
有部分基于犯罪数据的量化研究,反对死刑具更强吓阻效果的观点,像例如澳洲于1960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奈及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93];而在台湾,有硕士论文指出,台湾执行死刑次数的多寡对杀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响;[82][83]此外根据美国犯罪防治的统计,所有执行死刑的州整体来说,其犯罪率并没有低于废止死刑的州;在废止死刑的州,其袭警案件的机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来得低;废除死刑的州比起实施的州,其囚犯及狱政人员遭到终身监禁者的暴力攻击机率为低。
认为死刑吓阻效果没有定论或模棱两可的看法
2007年《纽约时报》提及,死刑吓阻力的研究没有一致结果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死刑数量太少,大约300个谋杀才有1个死刑。[94]
Joanna M. Shepherd亦为死刑反对者,他在2005年发表的研究表示,1977至1996年的美国,只有每年处决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吓阻作用[95]。
其他观点和研究
尽管美国支持死刑者多于反对死刑者,然有研究指出,62%的美国人不相信死刑对谋杀具有吓阻效应。[96]
重罪犯在被捕前就属于高死亡风险族群,他们在死囚监狱内的死亡率,还比在监狱外的死亡率低,而这可能使得一些杀人犯在杀人时不会认真考虑死刑的可能性;[97]另外,日本曾有人说,他接触过145名杀人犯,而这145人当中,没有人在杀人前想到死刑,有4人在杀人途中想到死刑,杀人后有29人想到死刑。[98]
一些说法认为,比起死刑,其他的一些变因,如社会的经济状况等,更能解释谋杀犯罪率的变化。[14]
英格兰于1966年废止死刑,废止后二十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60%,但上升幅度远低于其他犯罪种类,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
一些人认为,即使吓阻效果不明确,死刑也依旧需要执行,像例如美国马凯特大学的政治学教授约翰·麦卡丹(John Mcadam)就曾说“如果我们处决杀人犯,而死刑其实没有更强的吓阻效果,那我们就只是杀了一堆杀人犯;如果我们不处决杀人犯,而死刑可以更好地吓阻谋杀,那我们就等于是杀了一堆无辜人士。在这两者间,我宁可选择前者,对我而言,这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注 7][99]
隔离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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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取代死刑较直接性地废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则认为无假释机会将造成狱政管理上的困难。若能拟定良好的政策,规定以终生监禁犯人可以依表现在若干年后移至条件较佳的监狱、或增给福利与奖励,来取代假释,也可以是解决许多管理问题的一种手段;而且若狱政管理良好,几乎不会发生越狱问题。又,以惩罚的观点来看,终身监禁的人犯必需长期生活在监狱里面而被剥夺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枪毙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若发觉是误判或冤枉,也有办法救援。
另一方面,死刑支持方认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将重罪犯一劳永逸地隔离,终止他们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49],或者说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会再犯下杀人罪的方法。[100],而以下是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可能造成的问题:
虽然有可得数字显示,谋杀者被放出后,再犯下其他谋杀罪的机率小于2%,谋杀者出狱后再犯其他罪行的机率也较其他种类的犯罪者来得低,[101]但同样的数据也显示说谋杀者的再犯率不是零,而杀人犯出狱后再次杀人的具体例子也是存在的,像例如中华民国的杀人犯张添铭等就是杀人刑满出狱后再次杀人的例子。[5]
重罪犯永远都有可能越狱并再犯,虽说死刑执行前一样会有逃跑的问题,但随著时间经过而逐渐升高的越狱风险[注 8],永远是自由刑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像例如说在中华民国,虽然罪犯越狱率低,但就算是刻板印象中难以越狱的绿岛监狱也曾有徐开喜等越狱成功的记录。
重罪犯亦可能因日后法令修改、假释门槛放宽、大赦特赦等因素重回社会。像例如中华民国就曾经在2007年发生过减刑出狱的犯人将陌生人打死的事情[102];此外中华民国也曾有因杀人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服刑的戴文庆,在获准出外探亲时又性侵杀人的例子。[5]
重罪犯也有在监狱内继续犯下杀人罪的可能,像例如英国的罗伯特·莫斯利,他在杀人被判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后,又在狱中杀了三人。
相关人士权益的实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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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补偿与被害人权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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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权益也吓阻效果外支持死刑的另一个重要理由,而且有理由认为受害者权益和死刑存废高度相关[103],而在一些国家,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也因为确实有很多凶杀案的受害者家属希望杀人者死之故,而经常受到非难。[104][105][106]像例如在日本,濑户内寂听就曾因为透过影片批评死刑制度,且作出“请与这些只想著杀戮的笨蛋们战斗吧!”的发言,而被认为是对于受害人家属的侮辱,因而遭到许多被害者协会成员、受害人家属及社会猛烈批判;而受害者家属与废除死刑直接对抗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因此不能认为主张废除死刑本身以及在司法实务上做出合于废除死刑价值观的判决,对凶杀案受害者没有负面影响[7][8]。
在死刑存废当中,死刑支持者一个经常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杀,你还会不会主张废死?”或类似的问题,这问题常被用以唤起对受害者的同理心,借此论证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必要性。[26]甚至就连要人不要讨论相关凶杀案的新闻,也会被人以类似的话语纠正。[107]由于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同理心也被认为扮演重要的角色[108][109][110],对于任何政策,任何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个人,其个人情感都必须纳入考量,不然很容易就会出现践踏个人权益的问题之故。因此不能认为这类的问题是“诉诸情感”、“诅咒”或者“与议题无关”等等。
有理由认为主张废除死刑或者特定案件不判凶手死刑,确实会直接对受害者家属造成负面冲击,甚至对凶手人权的关注,都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伤害。[111]一份对138个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的受害者家属的调查显示,在这些受害者家属中,有35%的人认为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有31%的人感到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而这两个比例彼此之间并不重合,换句话说死刑对大约三分之二的谋杀受害者家属是确实有抚慰作用的;与之相对地,这其中总共只有19%的人认为执行死刑“不代表正义得到伸张”或者执行死刑“不会让他们感到慰藉”;换句话说,尽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但对凶手执行死刑,确实有让至少一部份谋杀受害者家属感到正义伸张或感到慰藉的效果。[112]
在美国加州对死刑存废的辩论中,反废死刑者指出“废除死刑对受害者与其家属是残忍的”,而认为死刑该废除的一方指出“废除死刑后(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没有死刑而变成其他处罚的)罪犯的劳动可帮助受害者与其家属”[113];在瑞士,2010年8月时,曾有谋杀受害者家属提出一个宪法修正案,提议对伴随性暴力犯罪的谋杀罪行判处死刑。[114]这法案很快就成为公众的焦点并被政治领袖给严厉地批判,在正式提出后的第二天就被撤回了。[115]
支持死刑有助抚慰受害者的看法
有支持死刑的观点指出,死刑象征受害者遗族的痛苦与加害者罪行的终结[49];对一些受害者家属而言,看见凶手被处死也代表正义得到伸张[116][117],而如上所述,也确实有研究支持死刑对相当一部分的受害者家属有这种功能。很多相关罪案的受害者家属也确实希望凶手以死作为代价,虽说这确实有复仇的成分,但希望对凶手复仇的心理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而也正是因为受害者家属常有这种期望之故,因此希望政府不要处死凶手的作法,不论怎么说,都容易都会被认为是要求受害者原谅凶手;另外虽然说刑事主管处罚,民事主管赔偿,但民事上有惩罚性赔偿的做法,这说明惩罚与赔偿并不完全是泾渭分明的。
在没有被判处死刑的状况下,一些杀人凶手可能是不会表现出任何忏悔的意思的,死刑可能至少能让一些杀人凶手真诚地体会自己的错误;而杀人凶手毫无悔意的行为,常常使得受害者家属对凶手更加愤怒。像例如中华民国的王鸿伟及日本光市母女杀害事件的凶手福田孝行,都是在死刑判决出现后才多少表现出忏悔意思的例子。
一些意见也认为,受害者在现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118],在中华民国,朱学恒也曾经在2010年三月号召群众上凯道,好唤起政府与大众对谋杀受害者家属真正想法的关注[119],也曾有受害者家属因为最高法院未判杀人凶手死刑而企图前往最高法院抗议的新闻[120]。另外,一些人因为对谋杀受害者的同理心而反对废除死刑。且虽然说废死团体认为废除死刑与受害者家属彼此不互斥,但一些看法认为,受害者家属的是死刑存废的核心议题之一。[103]
有时对恶性重大谋杀案件的受害者而言,凶手被判处和执行死刑可能就是对受害者最大的补偿,不判处杀人犯死刑是在践踏受害者权益[3],像例如在台湾,身为绑票与谋杀案受害人之母的白冰冰说,谋杀受害者家属真正要的是尊严、公道[121],并以死刑是受害者家属“唯一的公道”为由支持死刑[122],而也确实有研究显示,对杀人凶手执行死刑有助慰藉受害者家属,或让受害者家属感觉正义获得伸张。
反对死刑有助抚慰受害者的看法
一些看法认为,有时处死犯人对受害者方无实质帮助,反而可能有害,要求死刑甚至可能导致加害人拒绝道歉、赔偿。若改为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加害者可透过狱中劳动等方式补偿受害者家属。而且,刑罚、愤怒、责怪,实际上对于受害者家属是无法得到真正的支持与帮助的。
此外,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都一致地认为凶手该去死[103]。有反对死刑的观点指出,对某些受害者遗族而言,死刑不仅不能抚慰他们,反还是种冒犯,只会徒增更多的痛苦、再次破碎另一个家庭而已。[51]
台湾有硕士论文研究认为,被害人与其遗族真正需要的是实质的帮助,死刑存在与否对受害者没什么帮助,并论及配套措施的重要性。[123]
认为死刑无关受害者权益的看法
一些人主张,死刑和受害者权益关系不大[103],死刑制度之补偿作用微不足道,且死刑作为国家的刑罚权之一部分,与赔偿回复功能的民事不同,手段与目的之实质关连性薄弱,法律不应为此理由杀人,要帮助受害者,要做的是推动实质具体的补偿、扶助、照顾措施,保护被害人不受二次侵害,以及改善司法(如:让被害人也可参与诉讼、协助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民事赔偿)解决此问题,甚至有说认为认为死刑是政府掩饰自身没做好受害者权益的借口。[116]
在台湾,大众常指废除死刑者“只为罪犯争取权益,而漠视受害者权益”,而这说法并非没有根据,确实有受害者家属感到自己不受废死团体支持、觉得自己受到二度伤害甚至被废死团体欺负[6][7];但有人指出,尽管在死刑存废争议中,使用“人权”这词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受害者与其家属的权益在实质上和死刑存废争议关联不大。[78]此外有说指出,“一个常见的观点认为反对死刑者是没有想到受害者的。若是在讨论对受害者的(应当要做的)补偿的话固然该更关注受害者,但讨论死刑时,焦点其实是在社会正义而非受害者个人身上的。”[124]
要保护人民的权益,应做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除正确行为观念的灌输外,在美国便有一个[125]的团体即主张:国家不要以被害人之名义处决。他们并主张死刑不是受害者家属要的正义。[126][127]
犯罪受害经验对死刑支持度的影响
在台湾,有研究指出,女性中有暴力犯罪受害经验的反倒较无此经验的不支持死刑,而男性暴力犯罪受害经验的有无对死刑支持与否则未必有影响。[128]另外美国有研究显示,自身的犯罪受害经验对死刑支持无显著的影响,但认识的亲友中有人成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那些则较倾向支持死刑[129]。
保护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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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说法主张社会对于犯罪者家属或是犯罪者周边的人并不友善。这样的氛围使这些人畏惧记者,担忧记者断章取义,又或担忧不管说了什么、记者再怎么忠实传播,只想用自己观点批判人的人依然会拿著新出炉的资讯,再对这些犯罪者认识的人进行二度伤害。所以将犯罪者处决,往往是让牵连在事件中的人,独陷孤绝的深渊。[130]而社会对罪犯家属不友善也是确实存在的状况,像例如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创始人麻原彰晃的三女松本丽华,曾在在2004年3月、4月分别被和光大学和文教大学拒绝入学,原因都是怕其父的身份会影响其他学生的情绪。
但另一方面,尽管罪犯家属因为家人犯下滔天重罪之故,可能饱受社会压力,但至少一些罪犯家属对自己犯了大罪的亲人,可能感到彻底失望,甚至不会为自己犯下大错的亲人的伏法感到难过,像例如在中华民国,参与白晓燕撕票案的主嫌之一的林春生,他在被警方击毙后,其父亲表示自己对林春生的死一点也不难过,只感到对社会很抱歉;另外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创始人麻原彰晃的四女松本聪香在接受访谈时曾表示自己的父亲该因自己的罪行而被处决。[131]
司法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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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冤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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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冤狱和死刑误判(英语:Wrongful execution)
误判是主张废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然而人们常常认为,误判和死刑存废并无关系,而绝大多数减少误判的实际做法也不牵涉到刑罚种类的存废,而且虽然冤狱错杀的可能性可用以主张废除死刑,但有看法认为,同样的理由也可被人用以主张废除无期徒刑等长期监禁[来源请求]。
死刑反对者方面的观点
比起于自由刑与财产刑,死刑是剥夺生命而完全无法回复,若因审判瑕疵(未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及无罪推定原则、采认有问题的证据、有罪心证等)错杀无辜者,将是对人权的莫大侵害,任何个人皆有可能无端遭受指控其并未参与之犯罪。[132]
死刑瑕疵无法避免。人并不是神,什么情况下判死刑,无法得出绝对明确的分际标准。美国清白专案显示,美国近年来死刑误判率至少为4.1%,且这还是保守估计下得到的数字;[133][134]此外,一项对美国1970-1980年代以DNA对维吉尼亚州被控罪的罪犯的研究显示,美国维吉尼亚州在那段时间整体的冤狱率至少是11.6%。[135]
死刑具歧视性。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贫穷、少数或弱势群体,甚至被政府利用作为消灭异议人士、不当限缩人民权利的工具。
其他刑事之冤案当事人,尚可按照刑事补偿法予以补救(例如,冤狱者可重获自由,丧失资格或某种权利者予以回复,被罚款、没收者归还,服劳动者补偿符合市场行情的工资等),并且给予赔偿(冤狱者按被监禁的期间计算,罚款加计市场利息归还)等。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观点
面对冤狱的重点是推行司法改革、改进司法审判品质,尽力降低误判、冤案的机率,而非刑罚种类的存废,甚至一些人认为以冤案推动废除死刑,是在消费受冤案所害的人。
若死刑对谋杀确实有更好的吓阻效果、能保护更多无辜者的生命,或者有其他的理由相信死刑对杀人是一种具有重要功能与意义的刑罚,那么因误判、冤案而废除死刑,是因噎废食。
无期徒刑冤狱,葬送人生的黄金时期,也是无法弥补的;无期徒刑对一个人的家庭与社会关系,也一样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况且人生有限,受刑人也有可能在关押时等不到平反的机会就在狱中过世,这样和死刑执行后才发现是冤案没有甚么差异。因此同样的理由不仅可用以主张废除死刑,也可用以主张废除无期徒刑甚至长期有期徒刑[来源请求]。
刑事处罚的歧视性普遍存在司法当中,并不是死刑特有的问题;而在极权国家,任何刑罚都有可能被滥用,不独死刑;而在民主国家,死刑不一定会比其他刑罚更容易被滥用。
司法系统对不同罪行的谨慎程度会有差异,因此在死刑和死刑以外的刑罚的谨慎度不同的状况下,废除死刑可能会减少冤案获得重审的机会,也可能增加杀人罪冤案的机会。
判决一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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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有反对死刑者宣称:哪些谋杀者会被判处死刑、哪些不会,并不是根据犯罪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而和很多与犯罪本身无关的状况有关,因此谁会被判死刑,而谁不会可说是随机决定的[136];此外,什么情况下判死刑,无法得出绝对明确的分际标准。而支持死刑的一方认为,司法判决有一定的逻辑在;对于一些确实恶性重大的杀人犯,在对杀人依旧可能适用死刑的状况下,不判死刑反而会破坏法律逻辑。
在台湾,司法体系发展出“有无教化可能”的说法,作为对于触犯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之罪的被告是否会判处死刑的重要量刑基准[137],并发展出了一系列的标准以决定一个罪犯是否有教化可能;然而这概念并非医学和心理学领域中的概念;此外,“教化可能”有著“教化”一词定义不明、实务定位不一致、鉴定的实证方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一些人更认为“有无教化可能”是轻判杀人犯的借口,像监察院长王建煊曾以曾文钦随机杀人事件批评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并说:“真希望法官家里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们才不会以仍有可教化空间为由,放纵杀人犯了。”[138]甚至包括受害者家属的一些人认为,积极推动废除死刑的人权团体使得司法失去应有的公正、让罪行本来应该判处死刑的杀人罪,因而得以获得无期徒刑等其他刑罚。[7]
死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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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等一些地方,因为死刑执行旷日废时之故,使得许多死刑犯出现了所谓的“死囚现象”(Death row phenomenon),死囚现象指的是因为等待死刑执行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出现这种压力的死囚可能会出现幻觉,也会出现自杀倾向。一些心理学家指出,死囚等待死刑的时间一长,再加上死囚牢房的生活条件,会使人出现幻觉、自杀倾向,以及一些危险的疯狂举动。[139]莱斯特(Lester)和塔塔罗(Tartaro)做的研究显示,在1978至1999年之间,美国死囚的自杀率是每十万人中113人,这比例高于美国一般民众自杀率的十倍,也高于美国普通囚犯自杀率的六倍。[140]
在美国最高法院,诸如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和史蒂芬·布雷耶等大法官,曾多次表示说死刑执行的拖延及死囚对死刑的等待,使得死刑成为一种残忍且不寻常的刑罚;然而诸如安东宁·斯卡利亚和克拉伦斯·托马斯等立场较保守的大法官拒绝这样的看法,他们指出死刑之所以会变得旷日废时,乃是死囚本身诸如不断提出上诉等行为,以及站在废死立场的法官等等造成的。[141][142]
司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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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于无期徒刑的)吓阻力的支持者,认为死刑的威胁可用以让被控死刑的被告认罪、自白、立功、作证反对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尸体所在的位置等来换取赦免死刑。
身为俄勒冈州地区检查处资深副检查长(senior deputy district attorney)诺曼‧夫林克(Norman Frink)认为死刑对检察官(Prosecutor)而言是一项有价值的工具。死刑的威胁能使得被告进入换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终身监禁三十年假释的认罪协商,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终身监禁三十年假释是俄勒冈州除死刑外,另两项可对罪大恶极的谋杀者判处的处罚。[143]
在华盛顿州检察官的一起认罪协商 中,被认为自1982年起犯了48起谋杀案的盖瑞·里吉威 (Gary Ridgway)接受了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处罚,该州的检察官借由免除里吉威氏的死刑,以换取他与警察的合作,让他带领警察找出剩下的受害者尸体。[144][145][146]
另一方面,维持死刑可能导致部分国家拒绝司法合作,进而给有死刑的国家制造压力,而这可能会使部分国家废除死刑。像例如卢安达国会于2007年投票表决废除死刑,而这是因为一些卢安达大屠杀的发动者逃到会拒绝将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国家之故;另外废死支持者则主张,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实,在未来可能帮助厘清其他案件。执行死刑有毁灭证据的疑虑,令真相无法澄清,或是冤误无法逆转,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反而会让误判率提高,违背降低误判产生的理念;然而,一些人认为为了办案而推迟死刑执行或甚至不执行死刑,可能是不义的,而且实际上没有理由认为寻求真相、研究杀人犯的心理,与执行死刑间是彼此冲突的。在美国泰德·邦迪案件中,对于延后泰德·邦迪死刑的要求,时任佛罗里达州州长的罗伯特·马丁内斯(英语:Bob Martinez)曾说“纵容他以被害人的尸体作为谈判筹码是卑劣的行为。”[147]。
审判及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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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只需几颗子弹枪决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颗),而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故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认为“为何要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罪犯?”简直如同昂贵无数倍的间接死刑,据以主张死刑的存续。台湾每名死囚每月费用约新台币两千元(仅计算伙食费与杂项支出)[148]。在美国也有"在监狱关一年的费用,比读哈佛一年还贵"[149]的报导;不过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常常主张审判过程的成本必须一并列入考量,而在这种考量下,死刑未必比较便宜,甚至在这种计算下,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的费用,平均而言,会比无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
在美国加州,反废死刑者认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证的住房、健康照护和其他的服务等”来取代一个“具有意义且有吓阻功能的处罚”;认为死刑该废除的则认为取消死刑“能节省数百万元的经费,且犯人能终身工作以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补偿,此外,多出来的钱能用以解决如此的犯罪,这能使得杀人凶手更快面对正义”[113]。
一个说法认为,即使承认死刑的审判和执行成本等可能比无期徒刑高,但就教育人们不可杀人这点来看,判处杀人者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而道德劝说和教育等其他能教育人们不可杀人的做法,其成本都高于直接判处杀人犯死刑;换句话说,即使死刑的审判和执行成本等可能比无期徒刑高,判处杀人犯死刑可能依旧是教育人们不可杀人最经济实惠的做法。[150]
而死刑存废在审判及执行成本面向,又可区分为刑事追诉成本、刑事执行成本和生命的价值与成本的权衡等议题。
刑事追诉成本
在台湾,关押一名囚犯一年约需20万,无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数为30年,而死刑犯羁押年数则会因审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强案便已羁押超过13年[151],苏建和案也羁押超过11年。死刑若仅论以行刑及关押戒护的相关成本,在不考虑诉讼审判的卷证成本与其他社会成本下也许相对较低。然而,在诉讼审判时,律师费、进行诉讼的卷证成本、司法官开庭的成本,仅仅一个审级的成本就超过百万,三审定谳成本便已高于行刑的总成本。更何况在重视人权的民主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台湾),死刑为求谨慎并防止冤案发生,往往会提供非常上诉等救济机制,导致救济审判成本更为高昂,远超过监禁犯人的成本。此问题在美国尤为明显。据统计,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在美国大约要花上两三百万美金,比无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部分废死支持者便据以主张废死可减低社会成本;不过另一方面,如死囚现象一节所述的,死刑的旷日废时,以及连带的各种成本,可能是因为死囚本身诸如不断提出上诉等行为,以及站在废死立场的法官等废死立场有关的人所造成的[152],也就是说,若死囚不拼命地徒劳求生且法官不把个人的政见带入法律运作中,那死刑在追诉方面的成本可能不会高于无期徒刑;此外,由于在有死刑的国家,人们可能会认为部分凶手恶性重大的杀人案求处无期徒刑有失公正,或者部分杀人犯缺乏真正的悔意之故,因此求处无期徒刑可能反而会导致比直接求处死刑更多的审判,像例如日本的光市母女杀害事件就是一个开始时求处无期徒刑但检察官坚持死刑而导致更多审级的例子;而一些看法也认为,对于罪证确凿且恶性重大的杀人罪,可以而且应当速审速决;[89]此外,一些人指出,死刑案件应当速审速决,不应该拖延太久,不然只会对刑案受害者家属造成更多的煎熬和痛苦,甚而减少死刑潜在的“警惕世人”的效果,也就是杀人犯判刑确定后应该尽速处决,而超过四五年未执行的死刑可能都算是拖延太久。[153][154]
然而,由于救济机制的存在,理论上死刑审判应较无期徒刑正确、误判率亦较低;又无期徒刑保有事后打官司救济的机会,可能再增加为数不等的官司成本,仅比较刑罚执行前的审判,可能有失客观,甚至将审判过程的成本列入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成本的作法本身,不符合一般人直观上对死刑和无期徒刑成本的想法。目前为止,死刑与无期之审判成本及审判正确率孰高孰低,尚无确切定论。然而救济制度的意义正是以金钱和人力换取降低误判率,本质上与刑种无涉;倘使救济制度成本过高且证实无法降低误判率,应改善的也是救济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虑刑种时,救济制度这个变因应受控制。且假若将无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来审判成本与诉讼程序也将跟著增加,只单以诉讼程序相比显然并不公正。
刑事执行成本
若单就执行成本而言,死刑只需几颗子弹枪决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颗),而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故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因此光比较执行成本,死刑比较便宜,甚至执行成本可能才是死刑和无期徒刑成本唯一真正需要考虑的部分,因为这是讨论相关成本一般人直观上真正会想到的部分,而这很多人也因此认为废除死刑是“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罪犯”,是一种金钱成本上不划算、且心理上也难以接受的作法。
在良好的狱政管理下,依据狱政法规,囚犯仍能借由从事劳动为社会再创造价值,生活费可自给自足。至于监禁费用,则是国家必须负担的,因为罪犯之所以会从事犯罪行为,作为刑事政策走向的决定者的国家社会也有一部分连带责任。现时监所内已经关押许多罪犯,包括杀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窃盗犯、强盗犯、诈欺犯等,死刑犯数目甚少,全部处死也无法减少狱政的固定成本。若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果真造成监狱爆满,以及管理费用大增,也是与狱政管理、刑事政策、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观、社会福利等息息相关。若要避免此问题,可让不具侵害危险性的受刑人,采行非机构处遇、医疗手段治疗因病态心理所造成的问题,甚至对于无具体法益侵害的将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则批评,部分国家的狱政管理不佳,有监狱暴满、空间不足的问题,且人力、医疗照护、心理谘商资源亦相当缺乏,令囚犯创造价值恐难实现,并成为"犯罪进修学校"[注 9],若主张废死,应先改善狱政问题。
生命的价值与成本的权衡
生命的价值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与末期病患、身心障碍者,罕见疾病者,本身没多少生产力,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顾,即使未来恢复生产力的机率相当低。若以降低成本做为死刑存续主张的依据,就相当于不想负担这些照护成本就予以遗弃任其自生自灭,甚至故意杀害,这是违背文明社会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绑匪掳人,若依绑匪的逻辑:“人质可能会逃跑,守著他多麻烦,现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长梦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这样每餐还省一个便当。”对绑匪来说,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钱比人命重要,社会能接受吗?[156]以方便和省钱做为死刑存续主张,这逻辑与绑匪无异。同样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剥夺其生命,对于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为考量。当公民愿意多付出金钱心力维护对人的尊重原则,这个原则最终将能消除战争、压迫、歧视等结构性的伤害,也能一并改善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碍者的歧视与压迫问题,达到真正的平等。[157]也有一种观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权,但只能以金钱为代价、而不能以治安为代价”(可以接受废死、但应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取代)。
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对坏人宽容,不论以何种理由主张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就是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而对坏人宽容、就是对弱者残忍;弱势族群是对高犯罪率敏感的族群,为了对坏人宽容所增加的各种成本、主要是由弱势族群支付;且正是因为人命关天、生命权至为重要之故,因此若死刑真的有更强的吓阻效果、确实有助治安,那就不应该以死刑审判过程较昂贵等理由来反对死刑。